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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9]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走私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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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9]83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9]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走私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走私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走私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83号
  全文有效
  你局漳国税政[1999]161号请示悉,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所属当地石油公司收购执法部门没收走私成品油、无法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以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收入收据及海关填开给罚款代收机构的“海关专缴款书”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计算进项税额问题。我们认为,查缉走 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收入应全额上交金库。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预字[1999]413号联合通知,明确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其中,13%以关税科目入库,17%以进口货物增值税科目入库的规定,主要解决变价收入分 配上交形式,要求由海关开具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上交中央金库,不再作为缉私经费范畴安排支出,在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分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只能持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走私成品油未能取得合法票证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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