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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一[1994]30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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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税政一[1994]30号
文件名: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一[1994]30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30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省局曾以(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规定:“对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集中由地(市)公司就地缴入省库”。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经研究,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 务应纳的营业税一律改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省局(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同时废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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