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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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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税政一[1994]30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一[1994]30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4-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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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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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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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省局曾以(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规定:“对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集中由地(市)公司就地缴入省库”。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经研究,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 务应纳的营业税一律改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省局(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同时废止。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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