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011
  • Tax100会员 33242
查看: 543|回复: 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0]5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21 11: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2000]58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0]5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5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58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抄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希遵照。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