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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0]7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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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2000]7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0]7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7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70号
  全文有效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统价”改造后,由于电力产品经营环节发生变化,纳税环节也相应发生改变,税负有所增加。为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对原来已按17%税率征税的县电力公司,不能申请使用简易办法征税。
  二、对与省电力公司联营的县电力公司,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确认的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库。
  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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