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3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3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5日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抄件称:“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近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