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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47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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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2]479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47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47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479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陈列费是否应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4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进行商品展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50号
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执行,不征增值税。今后如总局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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