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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51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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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2]51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51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51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510号
  全文有效
  近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反映,中国石化福建加油IC卡是该公司发行的行业电子货币卡,旨在为客户提供与传统的现金及油票结算方式相比更安全、方便、快捷的新型加油结算方式,实现“一卡在手,各地加油”的先进经营方式和业务处理模式。使用加油IC卡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过程为:各地的石油公司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用户(普通发票用户)在发1C卡或充值时开具普通发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用户)在发卡或充值时先开具收款收据,无论在本地或异地加油,根据IC卡系统提供的实际加油记录于次月10 日前在开户发卡网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的加油站对比卡用户加油时不再开具任何发票。而且各加油站(即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之间不再结算,也不再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鉴于该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财务健全并实行的是全省统一核算形式,各加油站之间可视同与总公司结算,为此,同意该公司试行上述开具发票的操作方法,并明确如下:
一、要加强对比卡系统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非-般纳税人的监控,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不得给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两种用户凭加油IC卡在各加油站所加的油均由接受加油的加油站就地缴纳增值税。
三、对出现的各加油站实际开票量与销售成品油数量不一致情况,各地应通过IC卡加油记录以及其业务数据传输系统加以监控管理。
四、IC卡清户退款处理时,对普通发票用户卡上未消费的金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进行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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