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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1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销售机器设备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纳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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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3]182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1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销售机器设备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销售机器设备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纳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1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销售机器设备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纳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18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28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从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取得涉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莆国税发[2003]2号)收悉,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暂对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向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机器设备2.2241亿元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3038565.42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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