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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22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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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3]22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22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2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2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16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抄件称:茴油是八角树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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