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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30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对外投资损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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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3]301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30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对外投资损失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对外投资损失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0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对外投资损失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0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4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税前列支清产核资中对外投资损失的函》(闽烟财[2003]34号),申请税前列支2001年清产核资清查确认的对外投资损失。鉴于此次清产核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并经财政部审核确认损失于2001年列损益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6户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12笔对外投资损失976.67万元(分项明细表附后)(略),于2003年调整纳税。
  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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