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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4〕12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作好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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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函〔2004〕12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4〕12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作好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作好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4〕12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作好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4〕120号
  全文有效
  2004-08-05
  各区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要求对累计陈欠退(免)税额进行清理,并统计上报相关数据。目前,累计陈欠退(免)税指标采取单独下发、追踪调整的方式,根据各地清理累计陈欠退(免)税额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下达指标进行增减调整。如此次上报数据不准确,将导致出口退税指标被收回,无法退税。因此,清理累计陈欠退(免)税额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总局对我市出口退税指标的最终确定,同时也影响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进行结算的准确性。各单位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慎重作好累计陈欠退(免)税额的审批、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一经确定,不得再次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应于2004年8月7日前作好累计陈欠退(免)税额的审批扫尾工作。对于确因电子信息不齐未能审核通过,应作好对有关电子信息的追踪处理,对已有信息的,应及时审批通过。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全面清理外贸企业累计陈欠退(免)税的工作。对因电子信息不齐未能审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应逐户统计,并于8月7日前报送相关部门。未报送,则视为已经办理退税。
  三、各单位应作好累计陈欠退(免)税额的计算机审批操作、统计上报工作。
  (一)经查询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7版中“退税审批”模块,发现部分单位未对2003年度免抵额进行审批操作,导致“退税审批综合查询”中的相关数据畸低。为保证系统数据连贯性、准确性,请各单位进行所属2003年度免抵税额审批的补充操作。
  (二)对所属2003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实际审批通过的免抵额、退税额,进行分户统计,并于8月14日前将该分户统计年报表(表样附后),报送市局进出口处。对于因电子信息缺失未能审批通过的,列入“待核查退(免)税额”报表,于8月14日前报送市局进出口处。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的,影响全市清理陈欠退(免)税额数额较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如实际审批通过的免抵额、退税额和因电子信息缺失暂未能审批通过的退(免)税额合计数与4月份上报清算数存在差异的,应逐户查找原因,并将校对表及书面说明于8月28日之前报进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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