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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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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厦国税流〔1997〕11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流〔1997〕1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混合销售问题的请示 |
发文日期: |
1997-05-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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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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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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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混合销售问题的请示
厦国税流〔1997〕11号
全文有效
1997-05-21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凯迪空间电子有限公司系我局外税分局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主要从事报警防范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安装,且其安装业务系经福建省公安厅批准,并核发专业工程安装技术许可证。目前,该企业并无生产报警防范设备,其主要是自购报警防范设备并为客户安装,其在业务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参照建安业务。1995年度,该企业此类业务收入371.18万元,其中,设备价款318.18万元,安装费53万元;1996年度,该企业此类业务收入762.77万元,其中,设备价款662. 70万元,安装费100.07万元。我们认为,该企业系销售报警防范设备的同时并提供设备安装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可仅以其持有专业工程安装技术许可证而鉴定为营业税建筑安装业务。
以上问题,呈请总局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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