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92
  • Tax100会员 27970
查看: 682|回复: 0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6]126号 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075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075
2020-7-21 1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2006]126号
文件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6]126号 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06-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
厦府[2006]126号


  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
  厦府[2006]126号
  全文有效
  2006-07-01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规定,促进按比例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核定条件
  1、持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二、核定残疾人在岗需申报资料
  1、用人单位需填写《年度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表》;
  2、用人单位需携带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需携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户籍证明;
  4、持上一年度残疾人在企业用工时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
  三、核定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核定所需资料,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2、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对材料完整的,由经办人员当场予以核定;
  3、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