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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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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4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通药店代缴方式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19-12-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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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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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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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通药店代缴方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9.12.27
2020年1月1日起,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为直系亲属续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生儿缴费业务除外)。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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