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
(二)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二、建筑业
| 7
| 三、饮食业
| 7
| 四、娱乐业
| 20
| 五、其他行业
| 10
|
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