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税务稽查案件中,经常会因为因为表述问题,导致案件在量刑或者定性上出现差异。这一点在涉嫌虚开的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部分纳税人对于什么是真实交易,什么是虚开,并不能说得很清楚,因为这事就算是专业的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时候也未必搞得清楚,极易因为概念不清而把自己套进去。 那么,在涉嫌虚开案件中,该如何正确回答和陈述问题呢?请记住以下三点:
一、 事实方面如实回答 所谓事实方面,是指合同方向、资金往来、产品交付、发票开具方面,以及缔约的磋商过程等事实。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也应当如实回答和陈述,是否按照缔结的合同来实际履行的,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原因是什么。 我们这里简单举例一个: 李四以A公司的名义将货物销售给了B公司,很多人会认为:李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所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是虚假的,对应的发票开具也是虚开。即使是律师,很多时候也会认为,这个是如实代开,所以不是虚开。 正确的应对是: 如实回答和陈述事实过程,即:李四以A公司的名义的将货物销售给了B公司,产品是如何交付的、资金是如何流转的、发票是如何开具的,合同签订过程如何等等一些事实方面的问题,均应当如实陈述和回答。另外,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陈述与回答,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李四与B公司已经完成了交易(李四与B公司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并且按照该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为了让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所以才让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
二、 定性方面原则上不要回答 笔者三番五次地强调,定性方面的问题原则上不要回答,那哪些是定性方面的问题呢?
(一)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 到底什么是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以及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别说一般的纳税人不知道,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判断准确。 有时对一个交易,司法机关人员与税务机关人员对真实交易的判断也不一样。 我们简单举例一个:房产公司把开发的房产2016年抵债给A公司了且已网签了(未开票),2020年A公司把房产卖给了N个自然人(钱由A公司收)。该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税法上的真实交易方向如何判断? 当然,纳税人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真实交易就在发票抬头上的购销双方之间的,应当重点陈述并要求予以记录。 (二)虚开 对于是否是虚开,这彻彻底底是一个定性的问题,纳税人完全不必回答,可以直接告知对方,自己只管陈述事实,对于是不是虚开,由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来判定。 对于问及是不是虚开,你可以这样回答对方:我只管如实陈述事实,至于是不是虚开,是你们来判断。 (三)开票费、资金回流、走账 纳税人应当如实陈述每笔款项的往来以及具体原因,但是是不是开票费和资金回流、走账,我们认为不宜回答,因为这是一个定性的问题,而且容易形成循环论证,即: 因为是虚开,所以这些费用和资金往来是开票费和资金回流、走账;又因为它是开票费和资金回流、走账,所以它是虚开。 (四)合同等单据是否系伪造的 合同等单据,纳税人只需要回答印章、签字是否是真实的,合同是否如实履行,单据上记载的事实是否实际发生等事实层面的问题,对于是否是伪造的,不要回答,因为: 因为是虚开,所以合同等单据是伪造的;又因为合同等单据是伪造的,所以是虚开。 三、 搞不清的问题,问清楚后再回答 有些问题中,含有一些内涵和外延不太清楚的概念,这些问题本身可能是一个陷阱,一定要让对方表述清楚概念后再回答。 另外,对问题的回答和事实的陈述,不要随意去猜测和判断,而应当基于自己耳闻目视、自己所为、所嗅等客观的情况。绝对不要站在事后上帝的角度回答和陈述问题,比如下面案例中(假如是房产公司): “房产公司把开发的房产2016年抵债给A公司了且已网签了(未开票),2020年A公司把房产卖给了N个自然人(钱由A公司收)。” 假如房产公司在当时的情况下,认为真实交易在房产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并据此开具发票。则房产公司只需要回答在案件当时,自己认为真实交易在房产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即使之后办案机关认为这个交易方向判断错误而认为真实交易应当在房产公司与A公司之间,也不要基于该事后判断而改变陈述,遇到这种情况,只需要告诉对方: 我只能站在案件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回答和陈述,而不是根据事后你们的判断来陈述,也许我判断错了,也许你判断错误了,如果你们认为我们判断错误了,你们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不能因为你们的判断而违背事实作出陈述。 别傻乎乎地,人家一说你们当时的真实交易判断错误,你就立马就说自己当时的发票开具为虚开,然后又是什么走账、合同都是伪造的,等等等等! 结语:有时,认定你虚开,是因为让你相信你的行为是虚开,然后按照虚开的一套话术来陈述和回答问题;你只需要记住,他们对虚开的判定也未必正确,不要轻信自己是虚开,故而,对于陈述和回答问题,再次强调一句话:“事实方面如实回答,定性方面原则上不要回答,不懂的问题问清楚后再回答;基于案件当的事实和认知而非事后上帝来回答问题” 部分内容来自于:增值税公子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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