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98
  • Tax100会员 28020
查看: 796|回复: 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
  全文有效
  1996.4.11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的请示》(滁地税政一字(96)0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印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因此,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的房产进行重估后,应按其重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对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调整房产原值的,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其房产原值。
  非国有企业、单位的房产经评估后,其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比照国有企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