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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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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地税政一字[1996]269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一字[1996]26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6-07-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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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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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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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一字[1996]269号
全文有效
1996.7.19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淮地税政一[1996]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职业介绍等服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中心所从事的各项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4年新税制颁布实施后为认真落实新税制的各项政策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原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所作同新税制抵触的规定,研究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现行财税体制相抵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5]32号),因此,对该中心收取的各项服务性收入,应自新税制实施之日起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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