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地税政三字[1996]347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三字[1996]34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远盐矿开征房产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6-09-25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远盐矿开征房产税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347号
全文有效
1996.9.25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征盐矿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政一字(96)168号]收悉。据调查,定远盐矿是我省唯一的大型盐业生产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5000人,年实现利税2000万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定远盐矿工矿区的房产和土地应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