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70
  • Tax100会员 32531
查看: 747|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7]23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7]23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7]23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3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32号
  全文有效
  1997-12-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全省国税稽查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监督制约,确保税务案件定性准确、处罚公正,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国税局分管稽查工作负责人兼任,委员由办公室、税政、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稽查分局,主任由稽查分局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稽查分局负责税务稽查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省局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交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 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五条 地、市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提交地、市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额在5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万元;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六条 县(市)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提交县(市)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 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七条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需要提交审理的税务案件议案呈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 委员审阅,并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具体审理日期。
  第八条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的税务案件,由稽查分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