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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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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地税函[1998]27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8-03-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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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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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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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27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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