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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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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1998]2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27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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