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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1998]14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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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1998]14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1998]14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1998]14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1998]141号
  全文有效
  1998-06-30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主动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纳税人为了错开集中休息时间,经主管部门批准把星期日休息改在一周之内其他一天休息的,也应视同公休假日。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待遇的或当期无应税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当期没有发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也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第四条 纳税申报事宜应集中在办税服务厅进行,但对零星分散、经营地点偏远的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申报,提倡使用邮寄申报、电子申报。
  (一)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地税机关。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写一个回寄信封,并汇寄应纳税款。地税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同时将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寄回纳税人。
  (三)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地税机关。
  邮寄申报方式的采用,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电子申报方式的采用,须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六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六)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八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应进行严格的审核。
  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的内容是:纳税申报或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时间是否逾期;申报项目是否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准确;申报无收入或申报收入是否明显低于上期或去年同期;申报数字之间运算和运算结果是否有误;代扣、代收、代征税款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足额代扣、代收、代征;应附送的资料是否报送等。初审如发现有问题需退回重新申报,当即退回重新申报,如未发现明显问题的,当天应将申报表连同所附资料传递给管理局,由管理局进行复审。复审重点是审核报表的真实性。审核的方法是从分析纳税人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入手,可参照纳税人以往纳税资料和同行业纳税分析资料等,必要时,可调阅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或上门检查,发现有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在限期满后次日由管理分局移交稽查局稽查。
  第九条 从我省目前的征管现状出发,申报纳税方式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选择其中的一种:
  (一)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
  (二)纳税人在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在纳税期前2至3天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储入,并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
  (三)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携带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由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交由纳税人向银行缴纳税款。
  (四)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五)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推行使用信用卡。
  第十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地税机关报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灾、地震等。
  第十一条 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按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三色纳税申报制度。即将现行的纳税申报表划分为蓝色、白色和红色三类。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可靠,在过去两年的稽查、检查中未发现偷税行为,纳税申报真实、及时的纳税人,实行蓝色申报。蓝色申报由企业申请,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资料不全,申报不及时、不准确,或有严重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实行红色申报;其他纳税人实行白色申报。实行红色申报、白色申报的纳税人经过财务整顿,提高管理和申报水平的,可以申请实行蓝色申报。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蓝色、白色申报纳税人,一律使用红色申报表,连续三次以上的取消其蓝色、白色申报资料。各地地税机关可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发票购印、税款缴纳、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地税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同时填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未按期申报的,地税机关应填发《应纳税款核定书》核定其应纳税款,限期缴纳,同时填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县及县以上地税机关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幅度的而不及时如实向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暂停供应其发票。
  第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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