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97
  • Tax100会员 32509
查看: 700|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16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六安安华羽绒厂销售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8]16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16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六安安华羽绒厂销售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六安安华羽绒厂销售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16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六安安华羽绒厂销售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169号
  全文有效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六安安华羽绒厂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六国税发[1998]95号)悉。六安安华羽绒厂购进未经水洗的白绒掺兑少量水洗绒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精神,仍属"动物毛绒"征税范围,应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货物出口,按"农业产品"退税率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