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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15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铜陵港务局为资源税纳税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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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1998]15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15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铜陵港务局为资源税纳税人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铜陵港务局为资源税纳税人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15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铜陵港务局为资源税纳税人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153号
  全文有效
  1998-09-25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港务局是否为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请示》(铜地税一字[1998]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按此规定,铜陵港务局在长江铜陵段江面上采掘江砂并对外销售,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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