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91
  • Tax100会员 28112
查看: 630|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9]1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9]19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9]1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发[1999]1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发[1999]197号
  全文有效
  1999.10.2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
  (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号证明(或单独设立扣缴税款账号);
  (三)市、地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为了使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明确有关权利和责任,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进行扣缴登记的同时,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省局统一印制的《扣缴义务人须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