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96号
全文有效
1999.10.2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可在开征前一日,对所有个人活期存款进行结计息积数,不结息,作为免税计息积数,在结息日结息。从1999年11月1日起, 对所有个人储蓄存款新生利息所得,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储蓄网点在电脑程序未修改之前,可用手工操作在储蓄存款利息结算单和利息清单上,增设代扣税款栏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