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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2000]11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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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2000]11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2000]11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0]11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0]119号
  全文有效
  2000-05-2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对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反映的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省地税局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意见在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如何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如果产权所有人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证明的,以其提供的房产原值为依据计征房产税;不能准确提供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房产税
  三、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
  四、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仍由拥有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因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的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调整帐面房产原值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房地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应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花卉公司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不论是何种形式,是否承担投资风险,都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载人快艇、潜水艇等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载人快艇、潜水艇属于税法规定征税的小型船只,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一、企业兼并后启用的资金帐簿如何计征印花税
  对企业依法兼并后启用的资金帐簿,可扣除本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兼并前已贴花的资金额,仅就新增的资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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