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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2001]2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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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2001]26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2001]2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1]2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1]26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23日
淮南、蚌埠、淮北、阜阳、宿州、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1]19号),这是省委、省政府在新世纪初作出的"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重要决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切实把广大地税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上来。皖北地区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皖北地区实现小康和现代化,才能有全省的小康和现代化。因此,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皖北地区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策,促进皖北地区跨越式发展。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对皖北地区下述企业和经营单位,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国家确定的贫困县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三、加强政风建设,积极主动地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发展经济的大局出发,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加强政风建设,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必要时应主动上门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政策,让广大投资者和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放手开展投资活动。
四、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助手。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基层,深入广大纳税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情况以及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为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税收政策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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