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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地税四字[1994]第0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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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四字[1994]第038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地税四字[1994]第0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四字[1994]第0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四字[1994]第038号
  全文有效
  1994.9.6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二、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三、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原则上查帐征收;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对帐证不全或无帐证的、规模较小,难以控管的,在调查测算后,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随营业额征收。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自1994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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