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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3]1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谷粮油贸易公司阜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扩建工程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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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3]18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3]1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谷粮油贸易公司阜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扩建工程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谷粮油贸易公司阜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扩建工程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3]1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谷粮油贸易公司阜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扩建工程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3]18号
  全文有效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阜阳国家粮库扩建工程有关税政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2]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江西九江等3个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计综合[2001]1657号)精神,安徽阜阳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是2001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之一,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中储粮粮库一样,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因此,对其建设期间涉及的地方税费征免问题,按省地税局《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号)是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在2003年底以前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特除规定,不包括中谷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因此阜阳中谷粮粮库经营时涉及的地方各税,应按现行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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