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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4〕5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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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4〕51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4〕5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5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514号
  全文有效
  2004.01.0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安徽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该不动产从事租赁等业务,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
  2、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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