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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4]3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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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4]305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4]3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05号
  全文有效
  2004-07-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与有关报社协商,并多方询价比较,决定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的报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一律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遗失公告。
  二、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三、每条遗失公告的收费标准为50元,挂失刊登费由纳税人直接汇入报社账户(收款单位:安徽法制报社,开户行:工商银行双岗支行,账号:1302010619200040159)。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告知纳税人。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为其办理挂失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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