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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4]19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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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4]19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4]19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19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192号
  全文有效
  2004-12-3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欠税公告的方式
  企业或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安徽版或者当地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各级国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按月进行公告。 凡应当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欠税,县(市)国家税务局或省辖市市区国税局应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二、关于欠税公告的上报时间和上报内容
  需要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企业、单位欠税人,应当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或省辖市市区国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需要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个体工商户欠税人,应当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或省辖市市区国税局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上报。 走逃、失踪纳税人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欠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上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凡需由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欠税,下级国税机关应在上报前认真核实,并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欠税公告内容,认真填写《欠税公告报告表》(式样见附件),及时上报。
  三、关于欠税公告的数额和范围
  欠税公告的数额为欠税余额。欠税余额指截止公告前一个纳税期的欠税余额,包括新增欠税(即纳税人当年度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首次公告前已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和已确认为呆账和死欠的税款,国税机关可不公告。
  四、欠税公告决定的签发形式和归档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欠税公告决定。公告决定应当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由公告机关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附件:欠税公告报告表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欠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或业主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 居民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 证件号码 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
其中: 新增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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