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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05]339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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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5]33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05]339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39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39号
  全文有效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B股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5]19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股票投资,不分A股或B股,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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