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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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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地税政一字[1996]428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一字[1996]42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5-09-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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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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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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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一字[1996]428号
全文有效
2005.9.1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税政一字[1995]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安企业可以采取四种办法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之相适应来分别确定。
如建安企业不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结算方法,而自行采取其它结算方法,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律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并据以征收建安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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