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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7〕14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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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7〕14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7〕14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14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144号
  全文有效
  2007-03-29
  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要求对煤矿企业煤仓及地面皮带机走廊房产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精神,经调查了解,煤仓符合房屋功能和特征,对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皮带机走廊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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