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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地税〔2006〕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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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2006〕9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地税〔2006〕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皖地税〔2006〕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皖地税〔2006〕97号
  全文有效
  2007-06-02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省地税局决定,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已办理车船税收登记和其他类简易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依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式
  我省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分别换发税务登记证。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税务登记证种类有三种: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扣缴税款登记证,取消原注册税务登记证、车船税收等简易税务登记、原涉外三类税务登记证。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换证《通知》要求,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由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规格、颜色不变。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成套税务登记证件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确定的30元工本费标准收取。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收取标准,省地税局将协商省物价局确定,并另行发文。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严禁利用换证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全省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内芯统一套印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别套印市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印章,省地方税务局集中采购招标确定印制厂家后,各市地方税务局将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印章印模送至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厂家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期限内将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送达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地点后,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部门要审验数量,货到后的5日内,随机抽取10套产品送省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证件“票样”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及省地方税务局确立的《扣缴税款登记证》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进行质量审验,并运用统一征管软件实施证件打印测试。各类税务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由市地方税务局在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同时,省地方税务局将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登录各类税务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表样,各市地方税务局也要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登录表样,供纳税人下载使用,地方税务机关要视同统一印制的表格受理,并在换证《公告》中向纳税人进行宣传。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1月1日至8月1日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一征管软件修改后的业务准备工作。省地方税务局已对统一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证件打印模块进行修改,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软件修改后的业务准备工作。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结合新征管软件上线,对纳税人信息进行及时更新。
  (二)换证开始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工作协调,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原则,加强与各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查验,规范统一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促进信息共享。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通过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告知换证时间、程序和要求。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城区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换证手续;农村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换证手续。实行地方税务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实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确实无法及时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办证窗口。
  3.实行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协调国家税务局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表和证书复印件,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8日-7月31日为换证准备阶段:实施税务登记证件制作及发放工作,开展换证宣传,修改和推行应用相关征管软件,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均应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0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为漏征漏管户清理阶段。具体工作实施,省局将另行发文;
  第四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为换证工作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换证的各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与信息中心、税政、涉外税收等业务部门的工作协作,开展换证宣传和对基层换证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好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和农村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增设和人员调整等,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和圆满完成。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纸、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税服务厅等媒体和场所,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克服困难,提前协调政务中心增设地税办证窗口,调整增加办证工作人员,做好受理与审核、打印与发证工作,畅通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与地方税务机关的网络联通,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和岗位责任制,切实提高换证效能。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简化换证手续,提高换证速度,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换证、办证,充分体现优化纳税服务的形象。省地方税务局将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布换证工作投诉电话,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集中受理换证工作的各类咨询。
  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配合、协同,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便利纳税人换证。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指导纳税人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发放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结合“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切实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要充分利用各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统计部门经济普查资料的经济户型户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登记信息等,进行逐户对照核实,特别是对信息比对的差异户型户数进行详实分析、论证,以彻底摸清税户、税源底数,清理漏征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动态监控;同时要开展巡查、互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做好全省集中组织开展的漏征漏管户清查准备工作。省地方税务局在开展的漏征漏管户清查中,将对每个市随机选定一个区或一条街道、每个县随机选定一个乡镇或县城的一个区域进行税户的地毯式清查,重点是加强税源和基础管理情况的排查,对清查出的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改进措施,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效能,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对换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请示;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积极宣传和推广典型,不断改进和推动工作;换证工作结束时,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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