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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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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8]55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gt;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55号
  全文有效
  2008.02.2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宣传口径。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进行宣传,统一宣传口径,避免产生歧义。
  二、丰富宣传方式。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主流媒体,通过国税网站、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月等宣传渠道,采取新闻发布、媒体采访、网上答疑、热线咨询、大厅张贴、发放宣传单、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宣传,使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广泛、深入地了解新税法内容。要充分发挥各基层国税分局、税收管理员的能动作用,加强对广大纳税人尤其是所辖管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宣传。
  三、突出宣传效果。各级国税部门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不断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他们对新税法宣传的重视、支持和参与;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地税等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共同开展宣传,形成宣传合力;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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