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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8]4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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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8]40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8]4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8]4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8]407号
  全文有效
  2008.07.21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宣地税〔2008〕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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