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9]13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9]1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一些单位将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应税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渠道和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普遍。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现就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央及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及各类津补贴时应合并计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级财政部门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及各类津补贴时应合并计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及各类津补贴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已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2008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在2009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补缴应扣未扣税款。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及附加,并对2008年度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申报缴纳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在2009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附加。
三、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及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主动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并对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及出租房屋缴纳税款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稽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的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