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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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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2.02.06

池地税〔20123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全面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市局成立以汪文贵局长为组长,孙志勇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局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和协调新调整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宣传、贯彻和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全面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市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市局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和协调新调整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宣传、贯彻和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相关职能科室

2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上线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3.07.31

池地税发〔201337

四、(二)如果该小区周边1公里内无其他参照小区,前台操作岗人员应告知纳税人暂时不能当场办理,需由地税部门和物价部门开展实地查勘工作后再行办理。地税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实地查勘。查勘结果经商讨后,由后台管理岗人员在后台参数维护中进行补充、维护,并通知前台操作岗。由前台操作岗人员通知纳税人纳税。

四、(二)如果该小区周边1公里内无其他参照小区,前台操作岗人员应告知纳税人暂时不能当场办理,需由税务部门和物价部门开展实地查勘工作后再行办理。税务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实地查勘。查勘结果经商讨后,由后台管理岗人员在后台参数维护中进行补充、维护,并通知前台操作岗。由前台操作岗人员通知纳税人纳税。

五、全市基价系数、板块参数和小区层面参数原则上是按季观测调整,调整工作由地税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提交由市地税局、财政局、物价局、住建委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价格认定小组共同研究开展。

五、全市基价系数、板块参数和小区层面参数原则上是按季观测调整,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提交由市税务局、财政局、物价局、住建委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价格认定小组共同研究开展。

八、(三)纳税人如果对评估系统生成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则征收机关视情况解决争议,确定计税价格:1.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向地税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地税部门派员实地核实,通过领导岗人员审批,确定最终计税依据,并在个案评估结果修改模块中进行评估结果修改。2.对申报存量房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且纳税人不接受评估价格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的规定,由政府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地税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形成价格认定报告,根据价格认定报告确定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八、(三)纳税人如果对评估系统生成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则征收机关视情况解决争议,确定计税价格:1.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向税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税务部门派员实地核实,通过领导岗人员审批,确定最终计税依据,并在个案评估结果修改模块中进行评估结果修改。2.对申报存量房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且纳税人不接受评估价格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的规定,由政府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税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形成价格认定报告,根据价格认定报告确定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3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预警指标值的通知

2014.07.15

池地税函〔2014106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同意,市地税局、财政局、住建委、物价局联合开展调查测算,确定我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项目预警指标值,现印发给你们,请以本预警指标值为参考,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同意,市税务局、财政局、住建委、物价局联合开展调查测算,确定我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项目预警指标值,现印发给你们,请以本预警指标值为参考,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税务局

4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2016.03.31

池国税发[2016]31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4号)和《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公告[2015]7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4号)、《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公告[2015]7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公告[2017]1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县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市局及各县局均应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部门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
  第四条第一款 市局及各县局均应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稽查部门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
  第十一条 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合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本级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合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由成员单位中政策对应部门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国税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由成员单位中政策对应部门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案件检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要求调查对象主管国税机关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案件检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要求调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五条 各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市局。
  第三十五条 各县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市局。
  第三十六条 市以下国税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以下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5

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4.25

池国税函〔201739

  一、试点企业范围(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
  一、试点企业范围(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二、试点工作内容(一)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二、试点工作内容(一)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二、试点工作内容(二)无纸化审核审批。 国税机关应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及时受理试点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申报后,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二、试点工作内容(二)无纸化审核审批。税务机关应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及时受理试点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申报后,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二、试点工作内容四)违规处理。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试点工作内容四)违规处理。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相关工作要求(二)遵循企业自愿。对符合条件、愿意参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实行无纸化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因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相关工作要求(二)遵循企业自愿。对符合条件、愿意参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实行无纸化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因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相关工作要求(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出口企业及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做好纳税人问题解答和宣传辅导,为无纸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相关工作要求(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出口企业及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做好纳税人问题解答和宣传辅导,为无纸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相关工作要求(四)强化资料管理。各地要建立无纸化试点企业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抽查制度,完善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后续管理。各县(区)局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无纸化试点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纸质资料,并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对该企业的收汇凭证、备案单证一并检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无纸化试点商贸企业留存备查纸质资料,并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对该企业的收汇凭证、备案单证一并检查。市局每年下半年将对各县(区)国税局的抽查情况进行检查。
  四、相关工作要求(四)强化资料管理。各地要建立无纸化试点企业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抽查制度,完善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后续管理。各县(区)局每年按《安徽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皖国税函〔201891)要求抽查无纸化试点生产企业的留存备查纸质资料和凭证,以及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每年按《安徽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皖国税函〔201891)要求抽查无纸化试点商贸企业的留存备查纸质资料和凭证,以及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市局每年下半年将对各县(区)局的抽查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修改5份文件。主要涉及“池州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涉及“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涉及“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涉及“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涉及“池州国税”,修改为“池州税务”;涉及“国税网站”,修改为“税务网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有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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