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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30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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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9]30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30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30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304号
  现行有效
  2009.06.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时开展汇算清缴检查
  各市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要求,在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认真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比对、纳税评估和企业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各市地税机关检查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30%。在汇算清缴检查中,要注意与个人所得税的衔接比对,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对比,重点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等情况。
  二、加强部门配合
  鉴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分别征收管理,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形成征管合力。国税部门应及时将所辖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具体方式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商定。对国税部门传递来的企业相关信息,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检查比对,比对的户数原则上不得少于国税部门提供户数的20%。对检查中发现差异较大的,应到企业实地核查,或提交给同级稽查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信息共享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信息比对工作,将其作为提高所得税征管水平,大力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有效途径。要共享信息、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扎实做好信息比对工作。各市地税局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国税局提供的企业纳税户的检查比对情况和信息使用效果通报给同级国税部门。
  各市地税部门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信息比对工作的基本情况书面上报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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