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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3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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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9]30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3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3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307号
  全文有效
  2009.06.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规范基础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广泛宣传,深入调查,从基础工作着手,对所辖股份制企业逐户建立档案,填制《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见附件1),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投资方式、投资额、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加以管理,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夯实征管基础。
   二、加强协作,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紧密配合,形成征管合力。对辖区内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在工商管理部门实施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要求自然人股东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或扣缴)申报。
   三、分析比对,强化税基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辖区内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情况,及时与企业的其他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如发现异常,应当到企业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等情况,确保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附件:
   1、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
   2、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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