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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09]331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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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9]33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09]331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发文日期: 2009-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皖地税函[2009]331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皖地税函[2009]331号
  全文有效
  2009.11.29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关于实行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税率的请示》(合政[2009]37号),省政府已同意,并转我局办理,按照省政府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10%;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5%。
  三、征收税款实行分税种按比例拆分汇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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