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10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1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1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按本《办法》的要求,本着纳税人“自愿选择、免费使用”的原则,认真辅导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稳妥有序地开展网上办税业务。
二、各区县局应按要求于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将上一月份新开户的网上办税纳税人名册报市局备案(样表见附件)。
三、各区县局应督促网上认证的纳税人按《办法》要求自行刻制“远程认证相符”章,并按照规定使用、保管印章。要不定期对网上认证纳税人“远程认证相符”章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核查。
四、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纳税申报时,如期初有多缴税款的,应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五、各区县局应加强对网上办税纳税人的认证、报税、申报信息的跟踪监控、加强征后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各区县局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业务管理,规范流程操作,省局在总结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消费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受业务调整和技术功能的制约,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暂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非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主机共享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烟酒消费税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等。上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实行网上办税的时间,待相关应用功能修改、完善后再行确定。
二、各地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辅导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稳妥有序地开展网上办税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制定下发强制推行和考核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网上办税费用。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略)
1.“远程认证相符”戳记式样
2.网上办税纳税人推行名册
增值税、消费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事项,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安徽国税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消费税网上办税(以下简称网上办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利用省局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一种电子办税方式。
网上办税业务主要包括纳税人身份认证(CA证书),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税款缴纳及相关电子申报数据的报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和税控发票报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税控IC卡清零解锁等。
第三条 网上办税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自愿选择使用网上办税业务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不包括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
第四条 网上办税遵循纳税人“自愿选择、免费使用”的原则,按照纳税人申请、国税部门确认、纳税人自行操作的基本流程运行。
第五条 网上办税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货物和劳务税、纳税服务、收入核算、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及办税服务厅具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如下:
征管部门:负责网上办税系统(包括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运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有关货物和劳务税业务规范的制定和解释;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运用的宣传,纳税人使用过程中问题的收集、整理及反馈;
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有关税款征收业务规范的制定和日常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税务端的技术支持、维护和日常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受理、审核、开户登记和日常管理;
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注册码发放,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的处理,电子申报数据的接收、核查;负责网上办税纳税人申报纳税异常情况的处理,电子申报数据的接收、核查。
第二章 资格登记
第六条 凡与开户银行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且配置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条件能够满足要求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均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申请使用网上办税业务。
上述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配置要求,由各地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网上办税业务申请后,对需要远程抄报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场发放注册码,完成开户登记。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将上一月份新开户的网上办税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报省辖市局备案。
第三章 网上认证
第九条 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受理认证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联进行网上认证的,必须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一)取得的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联原件污损、褶皱、揉搓且票面模糊不清的;
(二)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因特殊情况关闭或发生故障而无法实现网上认证的。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应正确进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网上认证操作,并根据不同的认证结果,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一)认证结果为“认证通过”(认证相符)的,应逐份在增值税扣税凭证票面上加盖“远程认证相符”戳记(见附件2,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刻制、使用和保管),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并按月自行打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及相应清单;
(二)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不得篡改增值税扣税凭证票面信息,暂不得将其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必须按规定持增值税扣税凭证原件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网上认证未通过且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再次认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再次认证的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办税服务厅应加强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网上认证信息的跟踪监控,认真审核一般纳税人网上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与其申报抵扣数据、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等情况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远程报税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远程报税的发票信息包括: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信息。
原则上,一般纳税人应以一个月份为一个报税期,在每月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进行上述发票开具信息的远程报税;如一般纳税人一个月份内发票开具数量较大的,也可分次进行上述发票开具信息的远程报税,但每月申报期内必须进行上一月份发票开具信息的最后一次报税。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远程报税:
(一)新办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初始发行的当月;
(二)因税控IC卡损坏、金税卡损坏、重新发行等原因而无法正常报税的;
(三)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因特殊情况关闭或发生故障而无法实现远程报税的。
第五章 网上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纳税申报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税种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准确填写申报表相关栏目,完整传送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规范进行申报操作。其中,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应在法定申报期内报税完成后进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消费税纳税人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按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电子扣款不成功或超过法定申报期未进行电子扣款的;
(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的;
(三)税控IC卡清零解锁不成功的;
(四)经批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的;
(五)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显示申报数据不正确且无法修正的;
(六)通过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成功提交申报表数据并被综合征收管理系统接收后需要修改申报表数据的;
(七)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消费税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电子扣款不成功或超过法定申报期未进行电子扣款的;
(二)经批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的;
(三)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显示申报数据不正确且无法修正的;
(四)通过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成功提交申报表数据并被综合征收管理系统接收后需要修改申报表数据的;
(五)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八条 上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后,其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一般纳税人自行打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结果通知书,应与纸质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经办税服务厅审核签章后退还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
第六章 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纳税人进行网上办税应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及配套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
第二十条 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及配套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由省局信息中心和服务单位共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及配套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应当保证7×24小时畅通运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证运行或需要临时关闭的,应事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对网上办税系统服务单位的服务监督工作,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上办税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并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因网上报送的数据与其实际不符,造成偷税、骗税事实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上办税纳税人在办理网上认证、远程报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事项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