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92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9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3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增购专用发票的,应填写《辅导期管理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审核记录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等情况,计算本次应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同时在《防伪税控企业调整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调查审批表》注明该企业为辅导期纳税人,作为办税服务厅发行人员在调整发票用量发行时预缴税款的依据。
二、办税服务厅发行人员在增加发票用量发行时,应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窗口预交税款,申报征收人员应确保纳税人预交税款入库,并在《辅导期管理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审核记录表》记录税款缴纳情况;发行人员按照《防伪税控企业调整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表》、《辅导期管理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审核记录表》办理增加用量发行。
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市局FTP/流转税科目录下,各单位可自行下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