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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100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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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100条税收政策
发文日期: 2010-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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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100条税收政策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100条税收政策
  全文有效
  2010-04-29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鼓励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它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缩减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征税范围。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5.减少因税率理解不一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可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延长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原为90天),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7.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下调为3%,不抵扣进项税额。
  8.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9.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于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是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继续使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支持企业缴纳“五保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鼓励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支持企业雇佣下岗职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6.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对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19.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的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2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1.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2.鼓励非居民企业前来投资。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23.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24.鼓励多种方式出口。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25.支持出口加工区发展。第一,对运往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第三,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26.支持国内企业参加国际招标。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
  27.缩短出口退税审批时间。国税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审核,分管局长必须在审核结束后3日内完成审批;国税机关每月28日前,完成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审核、审批,并将审批资料移交给负责退(调)库的国税机关。
  28.延长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时间。从2008年6月起,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9.延长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30.延长退税凭证丢失企业申报退税期。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31.延伸出口企业退税资格。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
  (四)税收征管优惠政策
  32.实行缓缴税款审批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实行延期申报核准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4.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35.实行特定收费减免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36.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37.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8.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39.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40.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41.鼓励生产混合燃料油。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对自产汽油生产乙醇汽油的按实际消耗的汽油数量申报消费税。对航空煤油缓征消费税。
  42.鼓励利用废弃物生产热能。对以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原料,耗用此类原料占所有原材料超过80%所生产的热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3.支持综合利用生物柴油的发展。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的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4.现行石化行业出口退税政策。目前,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为5%;甲醇的出口退税率为11%;六氟铝酸钠、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等化工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3%等。
  (二)促进装备和机械制造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45.支持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6.鼓励企业使用环保等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7.减轻车辆购置税负担。2010年1月1日起,对国产轿车、国产客车、国产越野汽车、国产专用车、进口乘用车中“排量和功率(ml/kw)”项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48.现行装备和机械制造出口退税政策。目前,船舶用柴油发动机、汽车及零部件、整装新型船舶、输送机械、数控机床等出口退税率为17%,仪器仪表等出口退税率为13%和15%等。
  (三)促进建筑建材产业基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49.促进废渣再利用。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并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外购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0.促进废旧产品再利用。对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51.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2.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展。对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等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53.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54.现行建材行业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出口退税率为9%,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铝型材等出口退税率为13%等。
  (四)促进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55、鼓励企业经营旧货。对纳税人销售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56.扩大运输发票抵扣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都予以抵扣。对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扩大了原规定仅限于发生在购销环节运费。
  57.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8.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9.减轻金融企业呆账压力。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等12种情形,可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0.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1.支持社会保障基金发展。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62.促进贵金属的生产流通。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促进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轻纺产业基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63.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4.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65.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66.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以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67.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则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68.支持农民小手工编制业发展。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69.支持农林资源综合利用。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四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2010年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80%增值税。
  70.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71.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林木的培育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2.支持养殖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3.鼓励日用料酒业生产。对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74.鼓励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给纳税人。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办理。
  75.提高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将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提高到16%,毛皮衣服等出口退税率为13%等。
  76.现行农业加工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目前,肉制品、果蔬出口退税率5%,乳制品出口退税率为5%和15%,水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等。
  (六)促进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77.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2010年底以前,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78.促进旧书市场发展。对销售的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79.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80.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
  81.支持文化经营性体制改革。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82.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83.促进文化宣传企业发展。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84.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促进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85.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6.鼓励核电企业大力发展。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7.鼓励发展风力发电。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能源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行业的发展。
  88.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9.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90.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1.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2.鼓励创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3.支持软件开发。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94.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范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95.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96.鼓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7.缩短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98.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9.鼓励封装企业再投资。对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0.支持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生产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文件税收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15日,今后如有政策变动,按变动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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