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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2010]40号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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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2010]40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2010]40号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10]40号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10]40号
  全文有效
  2010.7.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逐步统一和规范税收执法依据,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对此要充分认识,切实把执行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法制部门要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认真担负起合法性审查、备案备案和定期清理等工作职责,各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履行相关程序,努力形成职责明确、全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落实规范文件制定工作各项要求,推进依法治税。
  二、严格执行《办法》的制度规定。
  《办法》从制定主体、使用名称、起草程序、实施时间等方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做了新规定,主要有:县级地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用公告形式,禁止用通知、函、批复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履行法制部门会签程序,否则相关部门在下一环节不予核稿;税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执行或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的任何时日开始施行等。各地要严格执行这些新规定,确保《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认真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能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要坚持内外并重,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和引导广大纳税人行使好民主权和监督权,维护好纳税人权益。要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制定程序并能于实施日前制定结束的,要按照原有规定抓紧做好制、公布和备案工作;对实施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要按《办法》的规定执行。要深入开展实施前的调研工作,对文件制定中客观存在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将集中汇总,认真研究解决,努力为《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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