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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10]425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我省邮政通信等行业纳税人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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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10]425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10]425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我省邮政通信等行业纳税人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我省邮政通信等行业纳税人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0]425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我省邮政通信等行业纳税人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0]425号
  全文有效
  2010.8.1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要求,我省地税系统自2011年起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由于邮政通信业、金融业、保险业、路桥收费站点等纳税人发票开具需求及行业管理较为特殊等,对上述行业使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发票印制、开票软件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发票票种和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皖地税函〔2010〕378号转发),对保险业、银行代收费等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统一确定了规格,请地税部门和纳税人遵照执行。对其他纳税人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在征求各相关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公司意见后,省地税局作了统一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1)。纳税人需要使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明确发票印制、领购管理。
  自2011年起,省地税局集中印制人寿保险行业、公路经营性收费站点使用的发票。各人寿保险公司市级公司每半年、公路经营性收费站点按季度统计用票量,并分别向各市地税局和省级人寿保险公司或省公路局上报,由省公司、省公路局汇总,报省地税局组织印制。
  人寿保险行业发票领购程序。发票印制完毕后,由各市地税局组织发票入库,各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正常的发票领购手续,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不得自行到印制企业提取发票。
  公路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购程序。各站点填写《安徽省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购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详见附件2),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在办理前次领购发票查验等事项后,核准《批准单》。省公路局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数量,在《批准单》上确定发票起始号码。各站点凭《批准单》到省地税局指定仓库领取发票,并将《批准单》分别报送市地税局和主管地税机关。市地税局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完成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发票入库、领购等信息的录入和处理。
  三、确定发票开票软件业务需求。
  对于邮政通信业、金融业、保险业、路桥收费等行业纳税人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省局已经统一确定了开票软件业务需求(详见附件3)。各相关纳税人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公司根据此业务需求自行开发软件,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在全省统一使用。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四、银行从事自营业务、其他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外的零星业务,可以使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如果需要使用机打发票,但上述开票软件无法涵盖的,可以申请领购其他通用机打发票(须不同于附件1统一规定的此纳税人使用的主要票种),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开发的纳税人开票软件开具发票。
  五、今后,我省凡新增邮政通信业、金融业、保险业、路桥收费等行业纳税人,如无特殊要求的,其使用发票相关事宜适用本文件规定。
  附件:(略)
  1、全省邮政通信等行业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统一规格
  2、安徽省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购批准单
  3、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软件开具机打发票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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