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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1]7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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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11]78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1]7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1]7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1]7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24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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